空置房该不该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物业:看水表读数


近日,樊城区一位市民在将空置多年的房屋出租时,被小区物业要求补交空置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引发市民对“空置房是否应缴纳该费用”的关注。记者就此咨询了市物业管理协会及相关物业企业,获得明确回应。

据介绍,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113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遵循“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襄阳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文件明确规定,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4元/户·月。烈属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凭有效证件可免收。

为方便市民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取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方式。

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用户,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水费时代为缴纳(物业管理费中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与供水企业确立供用水关系的居民和单位,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

多家物业企业负责人表示,空置房是否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依据水表抄表数字判断。如空置期间未产生水费,可证明房屋无人居住,未产生生活垃圾;反之,如产生水费,则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民如对收费政策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物业服务企业或环卫部门或发改部门。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首席记者: 李兴会

编辑:李潇凝 | 校对:李兴会

责编:徐勇 | 审核: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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