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职工权益
促进单位依法缴存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
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部门协作
近日
建缴住房公积金
已正式纳入了
襄阳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五项第十条明确规定,“甲乙双方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未履行法定义务,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缴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以后,以合同的方式对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予以明确规定,增强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解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或解决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编辑:代丽思
责编:高杨 审核:杜红丽 终审:邹燕

请输入验证码